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党的民族政策永放光芒(一)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关系党和国家的全局。一部中国共产党党史,就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和紧紧依靠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建立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实行改革开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奋斗的光辉史诗;同时,也是一部各少数民族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鸿篇巨著。在建党90周年之际,我们重温党的历史,特别是回顾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形成、民族法制建设的历程,总结民族事业发展成就和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对进一步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不懈的追求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在漫长的社会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交流融合、休戚与共,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谱写着中华民族发展的辉煌篇章。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高举民族平等大旗,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为创造性地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现民主科学立国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和追求。1922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宣言》中,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主张。1934年至1935年,中国共产党率领的中国工农红军在长征途中,帮助彝、藏、回等民族建立了数个带有自治性质的政权。1938 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允许蒙、藏、苗、瑶、彝、番等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415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64月,我们党领导下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明确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194751,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引下,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成立,为后来建立省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提供了成功范例,为我们党处理其他少数民族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9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至此,我们党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理论体系业已形成并成为一项全面实施的基本国策。
  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1955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此外,我国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和实施后,为了进一步促进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我们党先后制定了一整套慎重稳进的民族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通过相应的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引领处于各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全国各族人民一道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2007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把我们党在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政策精髓完整地写入了党章,成为全党一体遵行的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2010年党中央先后召开西藏工作会议、新疆工作会议和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形成了一系列力度空前的完善扶持政策,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事实表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长期不懈的历史探索和慎重选择,是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中国各族人民进行的伟大政治实践。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经历了长时期的实践检验,被证明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