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党的民族政策永放光芒 (二)

光辉的历程
  把实践中有助于维护民族平等、巩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体制机制、办法措施用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际,我们党便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作出具体规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国家根本大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拨乱反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民族事业从此迎来了新的春天。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1984年,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出台,党的民族政策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得到了完整的体现。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实际和我们党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相应的修改。此外,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40多部法律中,共有80多部法律涉及对民族问题的特殊规定。
  2005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制定的第一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为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中关于扶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还制定并实施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从项目、资金、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
  中国的民族法制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成功实践的法律总结,对保障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实施,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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